青岛社区工作者报考条件
青岛市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024年国内(外)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生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运用计算机办公的基本技能;
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烈士子女符合社区专职工作者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
不得报考情形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的;
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人员;
近三年内受到留党察看、撤职及以下党纪政务处分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被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岗位辞退未满5年的;
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
不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遴选条件(针对青岛市所辖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具有5年以上青岛市所辖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因借调工作、外出学习等各种原因连续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不计入工作经历;
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试用期不确定考核等次除外);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具有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报考情形(针对遴选):
未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的,提拔任职(晋升聘任)不满1年的,或近2年内调动过工作的;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积极准备考试,熟悉报考条件,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对于有特定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的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报考。
在报考前,务必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所有报考条件,避免因条件不符而影响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