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标准

青岛工伤标准如下:

医疗费

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地方规定标准(元)× 住院天数。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 = 地方规定标准(元)× 人数 × 天。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 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其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有所调整,建议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