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规定

深圳燃气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不适用的情况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

管理原则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编制燃气管理政策文件、燃气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管道及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及安全附件的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器具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气瓶充装许可。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燃气公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