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离职补偿标准

杭州市离职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基本补偿标准

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高工资情况下的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计算基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额外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