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
测绘资料成果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定义
测绘成果包括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管理机构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汇交与保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的副本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利用与公布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并发布。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质量管理
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相当于非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对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并处罚款。
奖励与处罚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测绘成果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并保障其安全性和保密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