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科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原则

上海社科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原则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2. 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并从事与报考专业相关领域工作2年以上。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4. 能够保证在校期间全脱产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

二、招生考试科目及内容

  1. 笔试:包括政治理论、英语、专业课一和专业课二。

(1)政治理论:主要考查考生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2)英语:主要考查考生的英语阅读、写作、翻译和听力能力。

(3)专业课一:主要考查考生对报考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4)专业课二:主要考查考生对报考专业前沿知识的掌握程度。


  1.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录取原则

  1. 符合招生对象及条件的考生,按照报名顺序,对笔试成绩进行排序。

  2. 根据招生计划,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

  3.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4. 综合考虑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出总成绩。

  5. 根据总成绩,按照招生计划,依次录取。

  6. 对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考生;

(2)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考生;

(3)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担任过重要职务或获得过重要奖项的考生。


  1. 对于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的考生,经学院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四、录取流程

  1. 笔试结束后,学院将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时间。

  2. 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参加面试。

  3. 学院组织专家对考生进行面试,并给出面试成绩。

  4. 学院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计算出总成绩。

  5. 学院按照录取原则,对考生进行录取。

  6. 学院将录取结果公布在学院网站上,并通知考生。

  7. 被录取的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五、其他事项

  1. 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 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 考生应诚信参加招生考试,如有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4. 学院将对录取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5. 本录取原则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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