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异地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当前关于异地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命名规范

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等承担研究生教育组织管理的机构,仅可在本校注册和办学地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

异地举办具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机构,不得使用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样的名称。

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管理

原则上不得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即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的其他全部培养环节均应在学校注册和办学地进行。

对于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异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院分院,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未经批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名,并调整功能定位。

现有异地培养机构的处理

对于已经实施全过程异地培养的(包括2021年已录取的),可按现培养方案完成培养和毕业,但不得再新招研究生开展异地全过程培养。

招生简章中不得单独列出或标注异地培养地址。

政策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

自查与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