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13%加工餐饮6%

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若购进的农产品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餐饮服务,则不能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在9%的基础上再加计1%。

因此,企业在第8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报的金额是错误的,应当按照6%的“餐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并且不能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餐饮服务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