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

在职场中,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当员工因业绩不达标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可能会担心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从而对公司造成潜在的商业损失。因此,一些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条款。然而,这种约定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约定,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业绩不达标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因此,公司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提前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合法性

  1. 合法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是,对于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约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避免因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而导致的商业损失。另一方面,这种约定可能限制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和发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合法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下列滥用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由此可见,如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约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三、如何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

  1. 明确约定范围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时,应明确约定禁止的范围,如禁止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禁止加入竞争对手等。


  1. 限制期限

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过长的时间限制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经济补偿

在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的同时,公司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限制职业选择而遭受的损失。


  1. 遵循法律法规

在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约定的合法性。

总之,在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竞争对手业务。然而,这种约定需遵循法律法规,明确约定范围、限制期限、经济补偿等,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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