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

博士后管理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主要涉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以及相关事宜。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管理机构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

流动站和工作站

流动站通常设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

工作站设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

招收与管理

设站单位应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并对应聘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需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博士后人员要求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学术造假和腐败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

经费与公寓管理

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公用。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建造博士后公寓。

其他规定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通常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期满出站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以上要点概述了博士后管理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