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规划编制要求
测绘规划编制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与行政法规遵循
基础测绘规划在报批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局性与战略性研究
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前瞻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成适合本地区基础测绘发展的思路。
统筹兼顾原则
基础测绘规划既要体现本级人民政府的利益,也要反映各部门的要求。
各市、县的基础测绘规划需要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统筹兼顾,衔接一致,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规划目标得到真正落实。
具体技术要求
成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2000。
确定基本控制网,原则上城镇基本平面控制网按E级GPS网布设,城镇基本高程控制网通过似大地水准面确定。若现有测量控制网不能满足本区域基础测绘要求,则要进行基础控制测量。在建立平面与高程控制网时应统一到国家平面基准与高程基准上来。原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城镇可通过与国家控制网的联测实现对原控制网的改造。
更新周期与范围
县城及重点城镇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在3-5年,一般城镇5-8年。各县应根据本行政区城镇的经济建设发展水平、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未来城镇发展规划,确定不同城镇基础测绘的更新周期,并绘制成图。
确定分年度更新范围,并绘制分年度更新范围图。
地籍要素采集
将城镇地籍要素的采集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内容。
经费预算与投入
确定规划期内基础测绘投入预算,投入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投入(资金投入和政策性资金投入)、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投入。
设施建设
提出用于基础测绘生产、基础地理信息和地籍信息存贮与管理、分发与服务、开发与应用等必需的软硬件设备配置计划。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测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