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不卫生的法律规定
餐饮店不卫生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餐饮店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运输的;
(三)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测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