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餐饮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定期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每日晨检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个人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