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培训目的
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培训原则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培训要求
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
培训形式
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
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和骨干校长高级研修。
培训实施
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
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管理
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教师队伍,并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
培训证书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放相应的培训证书。
培训待遇
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培训费和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培训经费
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
督导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以最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