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异地就医规定出台

山东医保异地就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全面实行承诺制自助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时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

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

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

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国家备案规定执行,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

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

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标准。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