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保候审的程序
深圳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告知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执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