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动车标准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于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共8章55条,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最高时速限制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通行限制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违法行为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接受调查、处理。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非法改装与处罚

禁止生产、销售留有非法改装“后门”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实施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的非法改装行为,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每小时25公里。

生产、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最高罚款1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5千元。

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最高处五万元罚款;非法改装、加装、拼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最高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企业责任

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骑手,企业要实行派单管控。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同共治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经费投入。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不得遮挡、倒挂、侧挂、破坏或故意污损号牌。

禁止电动自行车和电池进入电梯、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室内场所停放或充电。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广州市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同时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和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