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所幼儿园具备的条件

开所幼儿园具备的条件

开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法人资格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

场所要求

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无污染、无噪音。

园舍应坚实、安全、通风、适用,具备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设施和设备

园舍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活动室应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应达到一定标准。

具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如音体室、保健室、厨房等。

人员要求

园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工作人员中无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资金要求

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企事业办、街办集体办幼儿园要有相应的固定资产投入;民办个体办幼儿园要有更高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备用教育资金。

其他要求

幼儿园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明确管理结构、职责和运营规则。

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