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2. 目的与原则:
旨在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3. 管理与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采取措施保障其实施。
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专项列支于地方教育事业费中。
4. 培训内容与形式: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等。
培训形式多样,包括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5. 培训周期与学分制度:
培训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后,依据课程类型折算学分。
6. 考核与奖惩:
建立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对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理。
7. 教师权利与义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和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支付。
8. 特殊群体支持: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以上概述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