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2. 目的与原则:

旨在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3. 管理与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采取措施保障其实施。

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专项列支于地方教育事业费中。

4. 培训内容与形式: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等。

培训形式多样,包括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5. 培训周期与学分制度:

培训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后,依据课程类型折算学分。

6. 考核与奖惩:

建立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对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理。

7. 教师权利与义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和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支付。

8. 特殊群体支持: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以上概述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