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如下: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应为1:5至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应为1:7至1:9。

半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应为1:8至1:10,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应为1:11至1:13。

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3名专任教师。

半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应在全日制基础上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6个班以下的设1名,6~9个班的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特殊教育教师和实习教师配备

特殊教育教师: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幼儿,应配备相应的教师,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习教师:为了提供教学实践机会和培养青年教师,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实习教师。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发布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整理得出,旨在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