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户籍要求 :申请人需具有青岛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收入限制: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具体数字请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财产限制: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人资格

家庭申请人可以是夫妇双方、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

单身申请人可以是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其他要求

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如有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情况,已转移的住房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育或抚养关系,且不具有任何自有方式的住宅和建房用地。

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宅,未领取过购房补差款,并且在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方式的住宅。

请根据最新的政府政策和规定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