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女职工退休年龄

长沙市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后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下是具体的退休年龄规定:

一般规定

女性员工年满五十周岁且累计工作十年应退休。

对于承担繁重体力劳动者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女性员工而言,她们在满足年满四十五周岁及连续工龄长达十年这两个条件时,应实施退休政策。

特殊规定

长期在井下、高空、高温等环境中艰苦作业或在有害健康工种上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年限要求的职工,男性需年满55周岁,女性则需满45周岁方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改制破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5年以上,年满50周岁可申请退休。

干部与工人的区别

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含由部队转业安置地方工作的女军官及文职干部、湘人社发〔1997〕42号文件下发前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大学生),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

女性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综上所述,长沙市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且累计工作年限达到十年即可退休。

对于特殊工种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女性员工,则可以在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条件下申请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