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役军人待遇

山东退役军人的待遇包括多个方面,以下是具体的优待政策:

残疾军人抚恤金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31880元、124164元、116736元。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185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4956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1968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

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821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