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指引和指导意见如下:
共同诉讼人认定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把其他合作建设方列为共同诉讼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把建设工程的所有人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诉讼人。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把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诉讼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
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就该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工程款纠纷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工程款,在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或者参照哪份合同认定工程款,是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工解释一》相关规定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