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垃圾分类的处罚依据

餐饮垃圾分类的处罚依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11条第5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第七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