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测绘验收办法
地籍测绘验收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和原则:
检查验收制度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对被检查、验收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完成的成果质量应负责到底。
上工序对下工序负责,作业单位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根据“三检”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检查员,负责全检、专检工作,三检的比例按省厅的比例执行。
作业单位的自检和全检
作业单位对成果必须进行全面的自检和全检。自检和全检工作由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即作业员对自身完成的每一项成果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检工作是贯穿于整个作业过程,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然后由作业组(队)进行全检,经检查复核的成果,检查员应签名。作业人员对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认真修改。
作业单位的专检
每一道工序经自检、全检无误后,作业单位应及时组织专检。权属调查成果由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最终检查(专检),检查组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任组长,由土地登记人员、技术人员组成;而地形地籍测量成果由作业单位进行最终检查,检查组由作业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作业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组成。检查组要对每一工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检查员应签名,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经检查不合格的,责成作业人员重新返补,待返补后再另行检查;检查组对成果检查后,应作业质量评价,并写出检查报告。
验收
数字化地形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作业单位对成果进行自检、全检、专检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