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面积测绘规范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取消了对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对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具体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未在提供的信息中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无结构、无顶盖的建筑空间等。

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包括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如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特殊墙体

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其他规定

各类面积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²。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面积、用地面积测算等,房屋面积测算进一步细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各项测算。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测绘,并统一了计算方法和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测算,包括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和已有项目的后续测绘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