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餐饮废弃物处罚
宿迁市对餐饮废弃物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并处以1000元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相关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严重违法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建议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