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网络超范围

餐饮企业在网络经营中超出许可的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即构成 超范围经营。对于此类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122条

该条款通常适用于无证经营的情况,即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于超范围经营,如果同时涉及无证经营,可能会按照此条款进行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9条

该条款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况。对于超范围经营但未涉及无证经营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此条款进行警告或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天津市

大多数情况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罚款金额通常在2000元以下。

上海市

2019年及以前严格处罚,罚款金额达50000元;2021年之后,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四川省简阳市

减少罚种,仅作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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