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
长沙市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补偿费用组成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公告与登记
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为市县政府,范围包括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登记期限为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所需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为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
补偿安置对象
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服刑”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
特殊补偿
在原集镇规划区购地所建合法房屋,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购房补助费等给予补偿。
依法继承遗产房屋,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等给予补偿。
建新应拆旧的房屋,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补偿金支付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监督与公开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这些办法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