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设置条例规定

餐饮店设置条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规定

顾客交通: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以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防护与消毒: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用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合适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适宜阻碍就餐者通行;餐具的洗涤与消毒均需单独设置。

室内墙面与地面: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厨房各加工间的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应处理好地面的排水问题。室内墙面、隔断及多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表面,均应采用无毒、光滑的易清洁的材料。

餐厅设计规范

餐厅面积:餐厅的面积一般以1.85平方米/座计算,指标过小会导致拥挤,指标过宽则增加工作人员的活动时间和精力。

餐厨比: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

食堂餐厨比宜为1∶1;

室内净高: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米,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米;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米。

环保与卫生规定

油烟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污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禁止在居民楼、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楼相邻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