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无配送资质证明

餐饮单位若没有配送资质证明,即缺少必要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缺少这些资质证明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该条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该条款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餐饮单位必须确保具备齐全的配送资质证明,以合法合规地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受到法律处罚。建议餐饮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以合法经营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