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测绘技术规范

道路测绘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为保障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质量,提高施工测量水平,规范工程测量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市政道路工程测量,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与符号

定义了卫星定位测量、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卫星遥感、激光扫描(LiDAR)、无人机测量(UAV)、三维扫描、三角形网、三角形网测量、2级仪器等术语。

一般规定

地形图符号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地形图图式,对机助成图难以绘制的符号可适当修改或简化,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符号可作补充规定。

标识地物、地貌属性的特征代码设计应具有可扩性、通用性、实用性。

野外测量采集数据

野外测量采集数据应包括图根控制测量与碎部测量,数字化机助成图的图根控制测量及碎部测量按相关节及有关规定执行。

碎部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视距法与交会法等。

数据文件应便于检索、查询、修改、增删、输出与通讯,数据采集可用顺序法、断点法、信息码法,并应绘制测站草图。

数据的传送、检查与存贮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包括当天或一个阶段采集的数据应使用通讯方式传送至计算机,进行预处理,并对照草图进行检查,超限的数据必须重测,丢漏的数据应及时补测。

控制测量

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需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测量方案、仪器鉴定合格且复合完成控制桩点位后方可进行测量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