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餐饮营业处罚规定

在黑龙江,针对餐饮行业的营业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一次性餐具和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营业场所和经营者姓名

对擅自改变指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者姓名不服管理的,给予警告,或处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擅自合并、分立、转业或擅自增加从业人员

对擅自合并、分立、转业或擅自增加从业人员的,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限期分别办理变更、注销或重新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不按规定进行年检验照

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检验照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收缴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