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不允许餐饮业

商住楼 不允许新开餐饮,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相关地方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和《秦皇岛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均指出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综上所述,商住楼内及其相邻商业楼层内,由于需要考虑到油烟排放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是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健康。